文号 平政〔2019〕8号 索引号 005452110-00000-2019-00005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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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

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30日

平顶山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

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等有关精神,为保证市本级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市本级棚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市本级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棚改项目资金需求,设立市本级棚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支付的前提下,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可持续性的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项目范围为:市本级由政府主导的,能够实现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的棚改项目。

第四条     市本级棚改项目涉及区为专项资金筹集对象。

第五条     市本级棚改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专项管理、动态归集、专项使用、分账核算、按期支付、跟踪问效”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棚改规划编制和项目筹备,负责督促棚改项目手续及时办理,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协调棚改项目资金落实等,同时负责将棚改项目锁定地块列入中长期出让计划,建立土地出让台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平顶山市棚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房产管理中心作为平顶山市棚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棚改规划和计划,督查、指导各区的棚改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对棚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 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指导和监管各区政府筹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科学防范融资风险。

(三)市城投中心负责制定所采购的棚改项目具体的配套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考核、跟踪、监督棚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棚改项目的评价验收;负责预算的编制并指导市内各区将本区棚改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监督市内各区政府锁定项目地块收益,确保棚改项目资金来源。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

(五)各区政府负责将本区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资金台账,锁定资金来源,重点做好锁定地块拆迁出让工作,确保土地按计划出让。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棚改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棚改项目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棚改项目自身收益。

(六)市审计局要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市本级棚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一)棚改项目(含安置地块、腾退地块)自身收益。主要包括棚改项目全部净地出让收入以及棚改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

(二)棚改项目其他自有收入。市财政局从中央及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市本级棚改项目资金。市财政负责将该项资金拨付至市城投中心棚改资金专户

(三)从棚改项目所在区其他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净收益中计提10%作为棚改项目所在区的棚改项目专项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市财政拨付至市城投中心棚改资金专户。

(四)其他财政预算。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棚改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拆迁补偿、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各项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费。

第十条    市城投中心在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专题汇报棚改项目当年运营情况、下年投资计划以及债务还本付息安排等,并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市本级棚改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由市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该区筹措专项资金第一责任人,如因不能按时归集棚改专项资金,造成政府失信违约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中央、省级资金管理办法等相违背的,以上级精神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平顶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棚改项目建设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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