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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2022年3月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等三项服务业支持政策。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就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延续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时,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其中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随后,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服务业发展,税务总局又会同财政部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
考虑到今年服务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纾困发展,11号公告明确规定,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延续执行加计抵减政策的主要内容均保持不变,包括政策的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等均按照原规定执行,即按照39号和8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这里再继续强调两个事项:
第一,能够享受39号公告规定的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能够享受87号公告规定的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第二,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政策执行时间及衔接处理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一年。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本次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纳税人无需追溯调整。这里再重点说明和强调以下四个事项:
一是关于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请。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二是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因此,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前期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处理。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四是2022年度新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处理。纳税人2022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当以2021年度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判定。举例来说,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累计取得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合计600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因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该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部分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模式为,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抵减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额后,按季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明确,对铁路、航空运输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这里需要强调几个问题:第一,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在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第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总机构仍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对于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纳税人应继续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四,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预缴而应予以暂停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后,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内的若干阶段性、临时性支持政策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尚未从疫情中完全恢复过来,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2022年再次实施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1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这里还需说明几个问题:第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第二,11号公告已明确,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增值税款。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享受免税。第三,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即纳税人如果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