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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 浏览次数:

政府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是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和创新财政管理体制的成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强化财政职能、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上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是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本省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条例所称“本省”是财政管理中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完全的地域概念。它既包括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与预算收支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同时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

部门和单位,也可能属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如本省驻外机构和中央驻豫单位取得的属于地方的政府非税收入。

三、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征收管理是首要环节,资金管理是核心所在,票据管理是重要手段,人大、政府以及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是有力保障。

四、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五、政府非税收入和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政府非税收人是与税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们都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都属于政府的财政资金。二是它们都是政府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取得的收入,体现了政府行为。三是它们的征收对象都是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它们的征收都是通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征缴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立法层次不同。目前来看,我国的税收通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规范和严格的立法,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较高。政府非税收入则一般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以规章等行政方式颁布,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不同。二是征收机关不同。税收是由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负责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则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业务职能时一并征收,具有征收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三是基本特征不同。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而政府非税收入则明显表现为强制性与自愿性、无偿性与有偿性、非固定性和专用性并存的特点。四是在财政收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主要以税收筹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只是作为财政收入有益的补充形式。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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