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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实施。

  一、有关背景

  为顺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2021年12月,财政部对2016年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从补贴政策、预算管理、保险方案、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优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补贴原则。修订增加“财政支持、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等6条财政补贴原则,明确提出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也要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进一步突出央地上下联动、部门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调整补贴政策。统一所有险种的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明确提出中央补贴的前提是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加大种植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中央补贴比例由对中西部地区的40%调整为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45%;对养殖业险种中央补贴50%、公益林险种补贴50%、商品林险种补贴30%保持不变。三是增加奖补政策。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中央结合各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特色保险保费规模,分别按照20%和80%的权重对奖补资金进行分配。同时,明确省财政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当地奖补资金的20%,统筹用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四是强化预算管理。要求各级财政强化预算约束,对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列入预算管理。在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上,改变以往中央保费补贴层层分解下达的做法,允许省级财政部门自主确定具体拨付方式,解决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等问题。五是加强机构管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数据庞大、繁杂,针对目前数据不共享、不透明的情况,中央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要求承保机构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其对接,并与各省财政部门共享,引导承保机构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与质量。

  二、《管理办法》细化内容

  《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和主要精神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同时结合省情实际,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主要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补贴险种。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予以明确,中央补贴险种主要包括种植业8类,即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小麦制种;养殖业3类,即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林业2类,即公益林和商品林,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为基础母牛(养牛大县的肉牛基础母牛)。

  二是明确保费承担比例。种植业险种,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25%、市县承担10%、农户自缴20%。养殖业险种,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25%、市县承担5%、农户自缴20%。林业险种,公益林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25%、市县承担25%;商品林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25%、市县承担15%、农户自缴30%。省级补贴险种基础母牛,省级承担25%、县(市)45%、农户自缴30%。

  三是明确地方特色险奖补政策。为服务乡村振兴,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市县开展地方特色险,原则上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一个县(市)不超过3个品种,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高于70%。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到位补贴资金最高给予25%的奖补支持,具体奖补细则另行制定。

  四是明确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结合我省历年承保和理赔数据,动态调整费率水平,根据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探索实行差异化费率,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精准性。

五是引导承保机构规范承保服务。以服务能力、质效为导向,要求承保机构严格按照我省已确定的遴选中选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对农业保险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突出绩效管理导向。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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