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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7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23〕36号)已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3年7月25日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

一、有关背景

(一)省委、省政府对支持金融业发展有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就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融资、上市、发债等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支持措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河南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奖励措施,这些措施需要在《管理办法》中继续予以落实。

(二)有利于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撬动作用。从近年来奖补资金审核拨付的情况看,部分奖补项目激励引导作用发挥不明显。例如,近3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奖励主要集中在国有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传统工具,引导企业发行绿色债、科创债、乡村振兴债等创新债券方面作用发挥不足。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规模有限,需要集中财力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有效撬动更多优质金融资源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体现政策导向。

(三)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审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力度,针对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初审结果公示、查证企业信用、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提出了整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管理,增加了初审结果公示、查证企业信用信息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后共5章22条,包括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与审核、资金管理、附则,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贷款增量、贷款增速排名,对贷款增量前5位和贷款增速前5位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度。

(二)对企业上市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修订后的补助政策,一是增加了省内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回迁省内补助;二是将上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不超过300万元,不再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监会受理材料等节点进行奖励,主要考虑体现政策导向,仅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动力,提高奖励资金效益。

(三)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修订后的补助政策,一是突出政策导向,针对发行REITs产品、绿色债、碳中和债、科创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乡村振兴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等创新债券产品进行奖补,鼓励引导企业发行符合国家战略的新型债券业务品种;二是奖补金额由统一标准调整为分档奖励,发行债券按照融资金额分为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两档,根据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三是鼓励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对承销总量前6位的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对引进利用保险资金奖励对象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对于引进保险资金的省内企业和引进省外保险资金的驻豫保险分公司均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引资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

(五)调整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奖补范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发力,省外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省辖市、脱贫县分支机构予以补助,同时,对我省法人金融机构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继续予以补助,鼓励拓展金融服务网络。

(六)增加了公示和征信流程。奖补资金初审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公示。当期奖补资金拨付前,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奖补资格。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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