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00000-2025-00003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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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平顶山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6月28日由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乡村振兴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顶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平顶山市林业局联合印发实施。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打赢脱贫攻坚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原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衔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切实加强“过渡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级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我们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
2.《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明确了我市财政衔接资金的支持范围、使用方式、分配测算因素、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等,并要求县级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同时还要求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四、关键词解释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平财农〔2018〕20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1.解读机关:平顶山市财政局
2.政策咨询电话:0375-262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