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五年规划(2023—2027)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 浏览次数:

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专项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落实《意见》作出统筹安排,在国务院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实现了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全覆盖,圆满完成了第一个五年周期报告和监督工作,确保了党中央的改革部署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初步摸清了全口径国有资产家底,有效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与管理绩效的提高,中国特色国有资产治理体系正在初步形成、治理效能不断提升。特别是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实现了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为更加全面落实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奠定了坚实基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等决策部署,全面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深化拓展,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做好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监督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决定》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紧扣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改革任务要求,聚焦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安全增值增效,突出人大视角、法治思维、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综合施策,以标准化、系统化、数字化、智能化推进科学评价、精准监督,推动各类国有资产在一张蓝图上协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经过五年努力,推动国有资产全貌和各类国有资产家底不断清晰、准确、细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规范、协调高效,国有资产效能和效益持续提升,共享国有资产发展成果的渠道和机制日益顺畅,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到2027年,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体例统一规范、标准科学明确、内容全面详实,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丰富完善,差异化管理评价体系科学有效,全口径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系统、重点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建成和运用,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年度议题安排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四大类别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进展等情况,确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年度议题安排如下。

20232026年,每年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年度专项报告议题安排依次分别为: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3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4年);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5年);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6年)。

2027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不断丰富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内容,每年可以选择若干小专题请国务院提交书面专题报告,作为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子报告或附件,补充说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更好回应社会关切。

三、推动改进报告工作

加强与国务院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推动持续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有效提高报告质量,不断夯实人大审议和监督基础。

(一)规范报告口径

持续加强研究论证,规范各类国有资产的口径和标准,逐步将无线电频谱资源、人民银行资产等科学纳入报告范围,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储备土地等特定国有资产的类别归属,研究优化非金融企业集团下属金融子公司资产统计和报告方式等问题,研究数据资产等新形态资产的管理和报告方式,更好落实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到2027年,实现各类国有资产的报告口径、分类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和健全。

(二)完善报告报表

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要在全面落实《意见》和《决定》有关报告重点要求的基础上,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报清国有资产家底,细化区域、行业、类型等结构分布,增加特点特征的总结提炼,减少一般性报账;进一步说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重点改革进展,用足用好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支撑观点;进一步讲透存在的问题,强化对问题的原因分析,促进共同研究解决。

不断完善作为报告组成部分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从整体上加强衔接,丰富细化结构性报表,结合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开展资产变动分析,并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报表的基础上,增加适应人大监督需要的重点指标一览表,更为直观反映资产状况和绩效。

(三)健全评价指标

持续健全差异化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体现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特点和新任务新要求,统筹运用包括国家宏观层面和企事业单位微观层面的多角度多维度指标,切实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每年2月底前,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将各类国有资产的年度管理评价指标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下简称预算工委),作为监督工作参考。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除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外,研究增加反映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自主创新贡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高质量发展类指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管理指标基础上,研究增加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支持民营经济和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等指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在统筹配置和使用效率等管理指标基础上,研究增加反映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资产管理数字化水平等指标;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评价指标研究增加反映国土空间安全、能源资源安全、资源集约利用、收益分配等指标。

(四)夯实基础工作

加快推进会计制度改革,规范核算口径和标准,推进落实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入账核算。推动文物、自然资源资产等由实物量报告为主向变动部分实物量价值量共同报告有序规范拓展。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快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统计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业务规范,统一报表体系,完善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国有资产信息申报系统,推进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规范统一标准。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各类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横向部门间互联互通、纵向央地间共享共用,实现一个平台全景展现、协同管理,并逐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

四、持续强化人大监督

始终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监督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提质增效,促进有效发挥国有资产核心功能。

(一)强化监督重点

根据《意见》、《决定》关于监督重点的要求,认真梳理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强化监督重点。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做强做优做大,防范化解风险的具体举措和实际成效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体系,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的机制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率,存量资产盘活利用特别是共享共用、向社会开放等情况,以及教育资源、科技资源、医疗资源、文化资源等优化配置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和国土空间体系,节约集约利用、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国家战略资源能源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等情况;全口径国有资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增强群众获得感等情况。

(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

在第一个五年周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快完善覆盖四大类别的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通用指标与专用指标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体现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性质功能特点。要重点聚焦政府管理工作情况,围绕重点改革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推进,评价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围绕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进展,评价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围绕落实所有者(出资人)管理和基础管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等情况,评价规范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情况;围绕改革进展、管理成效,设置系列指标有效反映管理绩效情况。

(三)加强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设

持续推进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信息化建设,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点和需要,加强不同模块、功能之间的贯通衔接,强化数据分析,保障数据安全,研究开发手机APP端应用,立体化、系统化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并向服务代表拓展,不断提升系统应用水平。加快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系统对接,研究制定报送人大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的国有资产数据信息标准。

(四)用足用好监督方式

加强日常监督。预算工委每年在预先听取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之前,组织听取专项报告以外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介绍,为审议综合报告做好准备。建立预算工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人大及时了解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策、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重大事项等情况。

改进监督调研。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做好常规监督调研,并深入开展“小切口”式调研,真正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规范有效发挥高校智库、专家学者等作用。

开展专题询问。根据《决定》有关规定,可于2025年听取审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于2027年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

(五)加大整改问责督促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决定》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审计署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等提出整改和问责清单,作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些具有普遍性、长期没有解决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开展跟踪监督。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

加强与审计监督的衔接协调,推动完善国有资产审计工作。通过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年度审计重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议题有机衔接、协同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支撑作用。

加强与监察监督、财会监督的贯通协同,不断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及时通报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探索开展联合调研等形式,形成推动整改问责的合力。

(六)强化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衔接机制

加强对预算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监督,推动进一步完善预算支出结构、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对中央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布局结构、经营情况及收益上缴情况的监督,推动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推动健全部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情况的监督,推动加强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管理。

(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渠道作用,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围绕年度专项报告议题,广泛征集社会公众、人大代表、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评价、意见及建议。落实监督法和《决定》关于公开的相关规定,将相关报告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有效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

健全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建立相对统一规范、兼具地方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体例、国有资产报表体系、联网监督系统数据报送标准等。支持地方稳慎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满意度测评等实践探索。通过委托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推广有益经验做法,探索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加快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关于设立预算工委的要求,支持地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队伍建设,配强工作力量。

五、加强国有资产领域立法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等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加强国有资产界定、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等基础性问题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法。根据实践需要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专项法律的修改工作;适时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推进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加快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工作,进一步明确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法律定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推动构建系统全面、结构合理、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5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62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穿透式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也可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及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综合报告;其他年份,省人民政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就某一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专项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完善防范重大风险机制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突出报告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措施。(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资产负债与损益,国有资本权益、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机制情况;国有企业上缴税费、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国有企业研发投入、重大创新成果;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总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财会监督检查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总量、结构、分布、使用、收益、保护利用及变化情况;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履行管理职责,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情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情况。(四)对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报告。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八、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应当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与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配合协同。

十、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加强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反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告中予以回应。专题调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情况;(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也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对其他突出问题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十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和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六、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