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谈澄清正名需要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 浏览次数: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要求,明确了为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情形和方式。据了解,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出台了为被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规定。


要看到,有的党员干部在担当作为中难免会得罪一些人,有时便被一些别有用心者捏造出所谓“问题线索”进行恶意举报。如,有的在换届考察前夕,故意制造“黑料”,给竞争对手“使绊子”;有的因为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玩弄造谣传谣、恶意中伤等伎俩;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起了报复之心……

 

诬告如刀,刀刀伤人,实非一句“身正不怕影子斜”能够抵挡。综观近期多地公开通报的澄清正名案例,被诬告者往往都是敢于担当、锐意改革的党员干部。一些被诬告者因心理压力过大而陷入焦虑、长期失眠等不良状态中。从现实情况来看,诬告陷害、恶意举报不仅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会破坏局部政治生态。当前,我国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迫切需要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改革尖兵闯将。若对恶意举报行为放任不管,被诬告的党员干部就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担当作为的劲头势必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还被诬告的党员干部以清白,旗帜鲜明地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是“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的应有之义。出台制度为被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无疑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