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放任不法分子在水库库区猖獗盗挖高岭土…

发布日期:2020-06-1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01  案例

康文利,福建省厦门市汀溪水库管理处原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2014年3月起,康文利负责汀溪水库管理处下辖的竹坝水库清淤工程项目,在此期间,对于库区内部分人员借清淤之名盗采高岭土问题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导致库区内出现巨大深坑,破坏水库库容库貌。

工程验收过程中,康文利作为项目分管领导,未严格执行验收规范,无视工程缺陷,同意工程通过验收。该清淤工程项目结束后,盗挖高岭土行为仍在继续。康文利在明知盗挖人员身份的情况下,依然放纵盗挖行为,长期的盗挖使得竹坝水库取水口淤堵,给水库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康文利身为对竹坝水库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放任不法分子在竹坝水库库区猖獗盗挖高岭土,造成竹坝水库库区国有矿产资源价值流失约1496.0235万元。对不法分子盗挖高岭土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因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抗诉,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当中。

2019年1月9日,康文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4月16日因滥用职权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02  说纪说法

今日说案:党员干部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职不力,违反了哪些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9年)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责任和共同任务。康文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法意识淡薄,不知敬畏,漠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导致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必须坚决打击,从严查处。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以案为鉴,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守护人类共同家园。

03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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