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问题线索",称万某与刘某是"警匪黑道一家亲"

发布日期:2020-06-2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01案例
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孙某某获刑一年

据湖北省蕲春县纪委监委消息,6月16日上午,蕲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诬告陷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年62岁的孙某某系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居民,2013年,孙某某与社会人员刘某签订建房合同。同年11月20日,孙某某与刘某之间因基建未按合同履行等原因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报案后,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受理此案,调查中因证人不愿作证,证据不足,故未作治安处罚,经多次调解,2016年底双方达成协议“刘某终止建房,孙某某付给刘某前期基建工程款7.7万元”。

由于对万某的处理结果不满,怀恨在心的孙某某故意捏造“问题线索”,于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万某与刘某是“警匪黑道一家亲”“收受刘某贿赂款6万元”。因举报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该县纪委监委立即介入,会同县公安局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万某依法办案、廉洁执法,举报内容纯属诬告。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向有关机关告发,诬告的对象明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诬告陷害罪。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应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02说纪

今日说案:恶意诬告陷害他人,违反了哪些纪律和法律?

“警匪黑道一家亲”“收受贿赂”……孙某某因对民警万某的处理结果不满,就罗织罪名、造谣生事,实则是将举报控告的权利当作泄私愤的工具。

据统计,像孙某某这样恶意诬告他人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有人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下“绊子”。例如,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孙晓兵,在组织考察人选期间,捏造收受钱财等事实,匿名投递多封举报信,诬告陷害考察人选,因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人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肆意造谣中伤他人。例如,河南省嵩县工商局原职工方万红与别人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本是正常出警,却被其诬告为黑恶势力“保护伞”。还有人以诬告陷害为手段,编织自己的小圈子,等等。

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不仅违反政治纪律,还违反相关法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明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蕲春县纪委监委与公检法部门形成合力,根据事实情节对孙某某进行严肃处理,一方面,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调动和保护了广大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告诫像孙某某一样有不良动机的人,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旦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诬告者必落得“自毁”的结果。

03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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