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长消极应对巡视整改
第1部分 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高世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海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高世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世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立场不坚定,消极应对巡视整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在干部职工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高世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高世宏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第2部分 说纪
今日说纪: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消极应对巡视整改。
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37条详细规定了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几种具体情形,即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5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巡视整改是政治巡视的“后半篇文章”,决定着政治巡视的实际效果。然而,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
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违反政治纪律。被巡视党组织必须从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上找到差距,重新审视和整改自身问题,坚决防止前紧后松、虎头蛇尾,防止搞选择性整改甚至边改边犯、改了又犯,防止“新官不理旧账”、报假账等,在切实发挥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作用上下功夫。
第3部分 曝光
天津市河东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永强接受审查调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贾奇珍被“双开”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委员贾奇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贾奇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搞权色交易;违反组织纪律,长期插手辖区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金融机构资金借贷事项;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监管职权及职务便利,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工程承揽、职位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贾奇珍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权力观扭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纪国法,背离监管初衷,甘于被“围猎”,长期默许、纵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违法违规经营,监管严重失守;生活腐化堕落,玩物丧志。贾奇珍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奇珍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贾奇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研究决定,将贾奇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潘中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潘中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潘中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并领取奖金;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收受礼金;违反工作纪律,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违规发放贷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潘中玉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利用集团投资的平台,大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顶风违纪违法,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潘中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吉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