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出纳为捞钱炒股,36次“花式造假”

发布日期:2020-07-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01  案例

“冯某的案件就是一面镜子,真实鲜活,我们要以案为鉴……”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召开的端午节前警示教育大会上,镇纪委书记结合2019年雪峰镇城西村原副主任、出纳冯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再次提醒班子成员和挂村(社区)干部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冯某的案件,还要从一张借条说起。

一张借条露马脚

  2018年9月,福建省明溪县委第七轮常规巡察组入驻雪峰镇开展巡察。在延伸巡察城西村集体资金情况时,一笔11万元的还款引起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注意。材料显示,这笔还款是冯某以个人名义还到村级账户的,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这11万的还款是什么钱?”巡察组询问雪峰镇经管站负责人。

  “2017年我们检查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时,城西村出纳冯某说替他岳母还的,这是借条。”镇经管站负责人说明。

  借条显示,罗某(冯某岳母)向城西村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证明人为冯某。

  账目没问题,借款手续齐全,看似没有问题却经不起仔细推敲。巡察组发现,借条中借款人签名和证明人签名笔迹一样,与借条一起保管的银行业务凭证附言也有涂改,“还款”被改成了“借款”……

  巡察组随即将有关冯某的问题线索移交给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与冯某开展谈话。

  “借条是我伪造的。”面对调查组的询问,冯某干脆利落地道出实情。

  原来,2012年城西村民委员会在一事一议项目筹资筹劳时,冯某以其岳母罗某的名义借给城西村民委员会11万元,恰巧,该项目承建者系冯某岳父张某。同年9月,城西村将11万元借款与项目工程款5万元共计16万元转给张某,但冯某在做账时未将这一情况注明,也未将11万元的借条入账。利用这一漏洞,冯某于2014年再次要求城西村还款11万元。2017年,雪峰镇经管站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进行检查,冯某害怕事情败露,自作聪明将之前的11万元还款凭证中的“还款”涂改成“借款”,还伪造了罗某向城西村借款11万元的借条,并以此名义归还11万元至城西村账户中。

  11万元的真相查清了,但冯某干脆利落的态度却令人生疑,调查组决定顺着这条线索继续查下去。

虚列工程、伪造签名…村出纳“花式造假”

  调查组通过调阅城西村及各小组历年来的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账单,发现伪造借条已非冯某第一次造假,他之所以干脆利落承认伪造借条是企图息事宁人,避免更多问题被查出。经查,2011年至2018年,冯某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36次,高达三百万元,而每一笔资金的背后都有一个字——假。

假名目。为了套取资金,冯某费尽心思编造了大量的虚假名目和参与人员。仅2011年第一季度,他就虚列城西村一组河堤修复补助款、城西村2010年下半年征地粮食补偿款、城西村山地面积补偿款、城西村叶厝坑搬迁工程个人山地面积补偿款等多个款项;2015年他又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名册和他人签名,借此多次从城西村和各村民小组的账户中支取大额集体资金。

  假签名。按规定,从村集体资金支出款项后,收条需村主任签字确认,以此作为支付该笔款项的依据。套取资金后,为应对镇经管站查账,冯某事先将一张村主任卢某某签字审批好的凭证原件扫描至电脑中,然后通过PS软件将“同意支付、卢某某”截图移到空白页面并打印出来,再填上自己虚列的名目及套取的资金数目,伪造出一张收条。凭借这种手段,冯某侵占城西村集体资金12笔,共计31.58万元。

假账面。为了神不知鬼不觉地挪用公款,冯某还伪造了城西村账面平整的假象。调查组在调查城西村历年来的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时发现,有多笔支出没有相应的支出凭证,而这些钱都存入了冯某的炒股账户。“2015年我开始炒股,但是屡屡亏损,资金被套牢就动了挪用村集体资金的心思。”作为城西村的出纳,冯某手上有城西村和各村民小组财务及相关印章,只要虚列取款明目,伪造相关名册和他人签名就能把钱套出来。同时他熟知镇经管站的运作,知道只要在经管站查账前将挪用的资金还回原账户中,并且不将支出和收入凭证入账,伪造整个账面是平的假象,经管站工作人员就看不出端倪。利用这一漏洞, 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他先后24次以同样的方式挪用城西村及各小组资金,涉及金额达282.3万元。

   2019年4月,冯某因侵占、挪用村及村民小组集体资金高达300多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02  说纪

今日说案:村出纳侵占、挪用村及村民小组集体资金高达300多万

  “犯罪的根源,主要是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冯某在忏悔书中写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逃不过党纪的处分。

  而这背后,除了个人贪欲作怪,也暴露出该村账目管理混乱的问题。冯某一人掌握城西村和各村民小组财务及相关印章,用他的话说“套钱比较容易”。镇经管站监督不力则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2015年10月,冯某挪用了第一笔资金6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当时坐立不安,心里很忐忑,很怕被发现。虽然钱还回去了,如果经管站的会计去查明细,肯定还是会露馅的。”然而,镇经管站会计施某审核不严,他的把戏并没被识破,这让他觉得钱来得毫不费力,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施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冯某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明溪县纪委监委要求雪峰镇党委认真开展整改工作。镇党委以冯某案作为典型,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安排村(社区)两委干部旁听冯某案件开庭审理,用身边事为身边人敲响警钟,督促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财务管理、公章管理,加强村级财务公开“晒”,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03  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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