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已经发放的救助金被收了回去,咋回事?
01 案例
“要牢记救助资金、民政资金是千万不能挪作他用的,现在还在任职的支部书记,要吸取我的教训,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2021年4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十二届纪委六次全会召开,会上白云镇竹坝桥村原党支部书记梁功胜在警示教育片中现身说法,在分会场观看视频的村干部们都深受警醒。
2019年1月,梁功胜通过伪造虚假救助名册的方式,将镇政府分配给竹坝桥村的3.24万元民政补助资金部分套取出来用于村级开支。2020年6月,梁功胜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02 说纪
2019年6月,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纪委监委收到一封来自白云镇竹坝桥村村民的联名举报信,反映竹坝桥村党支部书记梁功胜骗取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调查组在走访中了解到,2019年1月,35名竹坝桥村村民的惠农补贴账户上收到了一笔“意外”的救助金,金额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明明备注的是“民政救助金”,村支书梁功胜却以民政所“打错钱”为由,将其中31名村民的钱全部收回。
“已经打到卡上的钱,为什么要收回去?”村民群众代表会上,有村民就此事提出疑问,梁功胜置之不理。
调查人员查阅申报资料,发现救助方案、会议记录、补助资金公示记录、发放花名册等一应俱全,且村民代表一致签字同意。然而稍作比对却发现,所有资料字迹都一致,连村民代表的签名都是同一笔迹。
“受益”村民是否申请过救助资金?《竹坝桥村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会签到册》上的参会代表是否真的参加过评议会?带着疑问,调查组首先找到了同为受益对象和村民代表的邓某志。
“我没申请过救助资金,但2019年1月粮食直补卡上曾下发过一笔1000元的救助金,梁功胜打电话说这笔钱是村里面当作劳务工资发给我的,但是要先收回去,之后再另外给我发工资。我是村民代表,但没参加过评议民政救助对象的相关会议。”邓某志告诉调查组,那1000元取出来之后,梁功胜直接在银行大厅就收走了,后来他才知道那笔钱就是民政救助资金。
通过挨家挨户的走访调查,一场自编自演的“资金迷局”浮出水面。
2019年1月,白云镇分配给竹坝桥村3.24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春节慰问困难群众。梁功胜收到消息后,立即召开支村两委会,让村干部全力配合他,伪造虚假救助名册,把资金套取出来用于村级开支。按照梁功胜的指示,报账员苏某玉伪造了所有申报资料,然后自己签字代替“与会”村民代表“一致通过”。
苏某玉告诉调查组,民政工作原本是村支委李某林负责,但李某林明确拒绝了梁功胜,自己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临危授命”的。提及此事,苏某玉悔恨交加,接受调查期间,她主动提供了一份私下记载的救助资金分配详细记录。
记录显示:2019年冬春救助资金,收回31人,合计29100元。支付餐费5300元、非洲猪瘟值班补贴8000元、群众青苗补损款1200元、梁功胜向上争取项目时垫付的开支14600元。
当书证、言证全摆在面前时,梁功胜无从抵赖:“主要是村里的开支没办法得到解决,在跑项目和平时开支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我垫付的钱,我就打起了这笔钱的主意……”
线索越挖越深,调查组还发现,梁功胜除了挪用困难群众的补助资金外,在日常工作中,符合低保、贫困户申请条件的村民递交申请时得给他送条烟;帮村民处理矛盾纠纷后,得从他们的赔偿金中扣点“税钱”……梁功胜想方设法地将手中的小微权力变现,雁过拔毛,村民对此苦不堪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挪用特定款物罪作出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功胜身为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困难群众的救助资金用于村级事务开支,虽未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尚未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但仍需追究党纪责任。2020年6月,梁功胜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救济救助资金每一分钱都应该用在最需要的群众身上,敢在救助资金上伸黑手、动奶酪,必须严惩不贷。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增强纪法意识,廉洁秉公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