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加罚〔2019〕6号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3-21 来源: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

                            平环加罚〔2019〕6号 

郏县龙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37127571(1-1)

住所:郏县黄道乡大桥村

本机关于 2018年9月8日发布关于平环罚〔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五十七万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26日(共计34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五十七万元。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平顶山市财政局(账号:600000352824012,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