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服务类行业竞标行为遏制超低价内卷

发布日期:2026-04-16 来源: 浏览次数:
建议号
28号
建议人
郭健刚
标题
规范服务类行业竞标行为遏制超低价内卷
建议内容

当前,我市服务类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然而,“内卷式”竞争现象却日益凸显,超低价竞标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严重损害了服务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更阻碍了行业可持续发展。以机关餐厅社会化运营、商业服务招投标等项目为例,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报价远低于合理成本底线,导致“低价中标—降质履约—行业萎缩”恶性循环,这与国家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导向背道而驰。 主要表现为:

一是损害被服务方权益。超低价中标企业为压缩成本,常采取削减人力、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导致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如餐饮服务中食材不新鲜、卫生条件堪忧、响应滞后;物流运输行业则因车辆维护不足,频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二是破坏市场竞争生态。以次充好、低价倾销行为肆虐,挤压了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突出。部分企业甚至通过“阴阳合同”规避监管,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三是阻碍行业创新升级。企业利润微薄,无力投入服务创新与技术升级,导致行业整体竞争力下降。以我市物流行业为例,因价格战激烈,智能化分拣设备普及率不足3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制约了行业高效发展。四是增加履约风险隐患。低于成本的报价极易引发合同纠纷、项目停工等问题。据了解,2024年某政府采购项目便因中标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服务中断长达3个月,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经过深入调研,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执行层面。现行招投标管理办法中,价格分权重过高,导致“唯低价是取”导向明显。同时,成本核验标准缺失,监管部门难以界定合理报价区间,为超低价竞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行业自律层面。服务类行业协会未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缺乏统一的指导价与服务质量标准。餐饮、物流等行业恶性价格战频发,企业间缺乏合作共赢机制,导致行业整体竞争力下降。

三是企业行为层面。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主动压低报价以获取项目,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或转包分包弥补损失,形成了恶性循环。四是监管机制层面。跨部门协同监管不足,市场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偏弱,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优化评标体系,扭转“唯低价”导向。修订《平顶山市服务类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将价格分权重调整至15%-20%,提高服务质量(40%)、履约能力(25%)、企业信誉(15%)等指标权重。引入“综合评分法”,对技术复杂或影响重大的项目,要求评标委员会中行业专家占比不低于50%,确保评标专业性。

二是建立成本核查机制,严打低价倾销。要求投标人附成本构成说明,涵盖人力、材料、设备等明细。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制定行业成本核验标准。对报价低于合理成本10%以上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对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其1年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三是强化履约全过程监管,倒逼质量提升。推行“投标承诺+履约跟踪+事后评估”机制,将服务质量达标情况与履约保证金返还、后续投标资格挂钩。建立服务类项目“履约信用档案”,对转包分包、降质履约等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信用平顶山”平台公示。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引导餐饮、物流、信息技术等行业协会制定《服务类行业竞争公约》,明确指导价区间。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对价格纠纷、服务质量争议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五是完善政策支持保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坚守服务标准、投入技术研发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如设备购置补贴20%)、税收优惠(如增值税减免10%)。设立服务类行业创新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智能化改造、绿色服务模式等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

六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性竞争氛围。通过“平顶山发布”等官方平台,定期发布服务类行业“红黑榜”,表彰优质企业,曝光违规案例。开展“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强化“质量即生命”理念,共同推动全市服务类行业高质量发展。


承办单位
市财政局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028号提案的答复

郭健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服务类行业竞标行为遏制超低价内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与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建言,您的提案直击市场竞争痛点,契合国家规范政府采购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 号)相关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优化评标体系,树立科学评审导向

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综合评价为核心,坚决破除单一价格导向的评审模式。一是科学设置评审权重,进一步完善服务类项目招标评审规则,合理调控价格分值比重,将评审重点聚焦于服务品质、履约保障能力、市场信誉与综合实力,引导市场主体从“低价竞争”向“品质竞争”转变。二是提升评审专业水平,针对技术要求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优化评标委员会构成,强化行业专业力量参与,提升评审决策的科学性与公信力。三是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全面贯彻国家遏制恶性低价竞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工作部署,将服务质量与履约能力作为评审的关键考量因素。

二、健全成本核查机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异常低价治理要求,构建 “成本核验、异常认定、失信约束” 全链条管理机制。完善报价说明要求,引导投标人如实列明人力、物资、设备等成本构成,为合理报价判定提供依据;规范异常低价认定流程,按国家审查程序开展专业研判与合理性核查,对无合理解释及有效证明的,依法依规作出评审处理。健全全维度信用约束机制,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履约失信信息,以社会监督倒逼诚信经营;对恶意低价、虚假报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相关主体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并实施市场准入限制,从源头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履约全流程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效

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闭环管理模式,压实各方责任,确保项目质效。一是强化全流程管控,明确采购人履约验收责任,推动中标供应商围绕服务标准、人员配置、质量保障等核心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将承诺内容纳入合同核心条款,明晰权责边界;建立项目履约跟踪台账,开展常态化监督管控,精准纠治履约不规范行为。二是严把验收支付关口,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及实际履约情况;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履约进展。若供应商存在不履行合同、未按约定履约导致验收不合格等情形,采购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育引导,营造良性竞争环境

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政策与行业规范培训,强化市场主体“质量为本、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通过官方渠道发布行业典型案例,大力弘扬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市场导向,凝聚行业共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服务类行业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提案中的宝贵建议,持续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管效能、健全长效机制,切实遏制服务类行业超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全力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推动我市服务类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