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管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说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耕地开垦费征求意见建议”字样。
1.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 郭 娟 0371-65808820。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
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能够补充所占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住宅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缴费义务人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类型,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定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其中,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综合考虑开垦耕地的平均成本、占用耕地类别、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全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为:一类地(1-5等)29元/平方米、二类地(6-10等)22元/平方米、三类地(11-15等)14元/平方米。对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包含多种类型和质量等级的,分别计算并加总。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四、征收和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占用耕地实际情况和征收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耕地开垦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占用耕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按照缴纳通知单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列“103043208耕地开垦费”科目,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耕地开垦费纳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需要办理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退付。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会等各类监督。
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及标准,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耕地开垦费的,要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省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物价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管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和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近年来,我省稳经济重点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量较大,同时,我省人多地少的省情没有变,而且由于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增长,开垦耕地成本大幅增加,耕地后备资源更加稀缺,我省耕地保护任务更加艰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我省耕地开垦费政策最早制定于1999年,并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两次简单修订,后来多年未再调整。时至今日,我省耕地开垦费政策已不符合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的需要,亟须重新建立与耕地等级挂钩的差异化收费机制。在深入调研、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起草了《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征管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二、政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
5.《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明确了我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缴费义务人、征收标准、征收和使用管理、监督责任、实施时间等内容,主要如下:
(一)明确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通过自行开垦耕地或者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相当于完成了补充耕地义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明确缴费义务人。为便于征收工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类型,区分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定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其中,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耕地开垦费的缴纳义务人。
(三)明确征收标准。结合我省省情和群众承受能力,参考外省情况,本次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的考虑主要有:一是坚持成本覆盖与合理负担原则。采取“总体分析+抽样比对”双轨审核机制,首先对全省3大类共502个竣工土地整治项目数据进行全面成本测算,其次筛选确定55个数据完整的项目作为有效抽样样本,进行精准数据核验。先后组织开展四轮成本集中审核与动态修改完善,核定我省新增耕地综合平均开垦成本为1.51万元/亩。以翔实的成本调查结论为基础,确保收费标准能够真实反映当前耕地开垦的实际投入;同时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项目建设资金压力,避免过度增加社会负担、推高要素成本。二是贯彻占优补优与生态保护理念。确定耕地综合平均开垦成本为1.51万元/亩后,通过设置耕地等别加权平均系数,建立与耕地质量状况等级挂钩的差异化收费机制,对占用优质耕地实行更高收费标准,体现“占优补优”原则。三是注重预留空间与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安排,耕地等级将由自然资源部门的15等转换为农业农村部门的10等,目前,尚未确定最终分级标准。考虑未来耕地等次变化,为充分衔接两套等级体系,以现性等级为基础,对应农业农村部门三分法(10等分为高中低三档),拟按照三类地进行分类确定标准。
(四)明确征收和使用管理。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耕地开垦费需要办理退付的,由占用单位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办理退付。
我要建议

豫公网安备41040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