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公开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整理汇编

发布日期:2026-10-3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中央纪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2026年9月)

案例1:贵州省委原常委、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政绩观严重偏差,新官不理旧账,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

2022年至2025年,吴胜华担任毕节市委书记期间,对化债工作不抓不管,放纵违规化债等乱象滋生,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债都是前面欠的,凭什么让我还”等错误言论,坐视债务风险不断扩大蔓延。其任期内毕节市债务余额不降反增,2024年全市隐性债务化债任务完成率仅为20%,排名贵州省倒数第一。吴胜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2: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兰宏彬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策新增隐性债务问题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时任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和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兰宏彬在引进相关企业项目过程中,违规决策或参与决策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补贴,并审批同意区属融资平台公司代区投资促进局预付企业扶持资金,涉及新增隐性债务共计37.7亿余元,兰宏彬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兰宏彬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通过公立医院举债实施公益性项目,新增隐性债务问题

按照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要求,临渭区2家公立医院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向金融机构举借资金1亿元,后拆借给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渭南市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实施公益性项目等,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亿元。时任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健康局党工委书记、局长曹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时任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安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4: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问题

2024年12月,界首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界首市乐居建设有限公司收到界首市财政局拨付的存量隐性债务化解资金1.82亿元后,仅偿还隐性债务本金0.42亿元,但在有关统计监测系统中上报存量隐性债务化解1.82亿元,造成化债不实1.4亿元。时任界首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攀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一并受到处理。

案例5: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隐性债务化解不实问题

2023年7月至12月,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发行的企业债券资金8.39亿元以及九江开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九江港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转入的往来款1.61亿元,用于归还有关统计监测系统中的存量隐性债务并作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0亿元。时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游曦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时任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时任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余策政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6: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问题

2023年12月至2025年2月,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将包括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存量隐性债务化解资金29.58亿元拨付至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在有关统计监测系统中录入存量隐性债务化解29.58亿元,但实际仅11.58亿元用于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其余18亿元被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挪用于日常经营等,造成化债不实18亿元。时任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荣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银川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朱晓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银川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永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文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海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一并受到处理。

二、财政部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5年8月)

案例7: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

2023年3月,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贷款5.2亿元,用于2023年沈阳市辽中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沈阳市辽中区政府承诺用该项目粮食产能指标交易资金偿还贷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2亿元。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辽中区常务副区长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副区长郝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辽中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中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山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辽宁近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沈阳近海高标准农田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时任辽中区区长卜某某本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其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相应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8:福建省厦门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等,新增隐性债务683.96亿元

2020年7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7个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578.9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578.97亿元。2020年11月以来,按照原厦门市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片区指挥部(现厦门市同翔高新城片区指挥部)相关会议要求,厦门火炬同翔高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垫资实施同翔高新城产城融合城市更新核心区一期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4.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4亿元。2019年10月以来,按照厦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资建设32个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截至2023年6月底垫资100.5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00.59亿元。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主任、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9: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

德州市陵城区政府于2023年6月批复同意由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融资代建”的方式,实施应由财政资金保障的11.4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6月,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州市陵城区支行贷款资金支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款1.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45亿元。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陵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任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副区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陵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马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陵城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德州旺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10: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新增隐性债务103.85亿元

2020年5月以来,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现武汉光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企业垫资建设16个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截至2023年6月底,企业垫付建设资金83.21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3.21亿元。2021年6月,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要求,光谷科学岛(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期满后回购社会资本方全部股权。截至2023年6月底,项目公司垫付该区域内25个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20.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64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汪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副主任冯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和交通局局长谢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汪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11:重庆市武隆区通过向国有企业借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

2022年12月,原武隆区仙女山(白马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现武隆区仙女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隆仙管委会)同意向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拨白马山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1.6亿元。同时,武隆仙管委会向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6亿元并转入武隆仙管委会在武隆区财政局开立的代管账户,武隆仙管委会随即将前述代管账户中的借款资金1.6亿元拨至重庆市白马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亿元。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武隆区副区长、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刘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隆仙管委会党工委委员、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重庆武隆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12:四川省成都市通过国有企业垫资实施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垫资建设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以及代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新增隐性债务614.08亿元

2020年6月以来,成都华天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1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下属成华区、武侯区、温江区、锦江区、金堂县、彭州市、青羊区、金牛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邛崃市、崇州市等13个区(市、县)垫资支付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371.6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71.64亿元。2018年10月以来,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国有企业为成都市本级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简阳市、金堂县的市政道路等公益性项目垫资,截至2023年6月底共计垫资160.7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0.7亿元。2020年10月以来,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国有企业,按照相关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要求等,代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彭州市政府缴纳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共计81.74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1.74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成都市副市长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3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夏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原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现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主任王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区长蒲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余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副区长邓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成华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马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成华区财政局局长余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区长周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胡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金牛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金牛区财政局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武侯区区长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常务副区长郭某某责令检查;对时任武侯区副区长丁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武侯区财政局局长甘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区长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周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副区长张某责令检查;对时任锦江区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锦江区公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局长杨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简阳市市长苏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简阳市副市长雷某责令检查;对时任简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朱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青羊区区长蒋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青羊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新津区区长钟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新津区副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市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邛崃市副市长赵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彭州市市长陈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彭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毛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县长古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金堂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市长饶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崇州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区长王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青白江区副区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区长马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温江区副区长鄢某某给予批评教育;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鉴于时任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冉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财政部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5年4月)

案例1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通过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6.88亿元

2019年7月,依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海拉尔区政府与内蒙古撷英绿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主场馆周边绿化工程和城区道路路灯杆通信基站建设运营2个独立的项目,违规捆绑包装为1个不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并于2020年7月完成建设,截至核查日未产生经营收入,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全生命周期支出责任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96亿元;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原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现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7.01亿元,用于支付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等,截至2021年8月末,扣除已偿还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2亿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拉尔区副区长王某某给予诫勉;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杨某某因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判刑,对其不再追责;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萨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14:吉林省四平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85亿元

2016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以财政资金偿还四平市紫气大路跨铁路立交桥、四平市东丰路(仁兴街—一经街)上跨铁路立交桥、吉林省2013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贷款。2021年上半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偿还该项目贷款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11亿元。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通过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74亿元。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四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四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科科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15: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

2019年至2021年12月,经佳木斯市政府授权,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TOT、BOO、BOT模式实施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等3个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丛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佳木斯市副市长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16: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通过国有企业垫付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

2021年4月,杞县五里河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五里河文化广场项目的融资、投资、招投标事宜。该项目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占地46.91亩,计划投资1701.97万元。截至2022年底,应支付施工方953.1万元,由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等方式筹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杞县政协副主席、五里河金三角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粟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党委书记马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镇长郭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耿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17: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通过所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

2014年3月,富民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议定,由县属国有企业原富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黎阳大厦。2020年5月项目建成后,富民县30家行政事业单位入驻黎阳大厦办公。黎阳大厦总投资共计1.89亿元,截至2022年底,富民县政府支付0.2亿元,企业垫付资金1.6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县长周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县长王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杨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18:青海省海东市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政府隐性债务16.45亿元

2019年12月和2020年8月,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海东市政府出具的给予其每年10亿元财政补贴文件,安排子公司海东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东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东市分行共计贷款18亿元,用于乐都区碾伯镇农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两笔贷款提款16.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45亿元。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海东市副市长白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妥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审计部部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

四、财政部关于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4年9月)

案例19: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向地方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

2018年6月至2023年5月,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决定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向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借款147.32亿元,并全部转借给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偿还其存量债务。截至2023年5月,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已归还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天津天保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27.57亿元,借款余额为119.75亿元。扣除用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存量债务“借新还旧”的45.78亿元后,剩余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73.97亿元。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尤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副书记毕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洪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寇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保税区党委常委赵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0: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向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

2022年至2023年6月,依据营口市鲅鱼圈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化解债务筹集资金备忘录》,营口市鲅鱼圈区财政局向地方国企借款15.37亿元、其他企业等借款4.59亿元,将全部借款纳入城建专户统筹使用,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9.96亿元。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副书记、区长孟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副书记、区长管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委常委、副区长曲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财政局局长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鲅鱼圈区财政事务中心主任周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营口市鲅鱼圈区城市更新保障中心主任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1:湖南省属公办职业学校以租代建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

2018年11月,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自行确定与岳阳湘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建设新校区,通过每年支付租金1233万元和以三产委托经营(包含新、老校区)的方式进行回购,期限30年,总金额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5亿元。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雷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项目部总指挥刘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孙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郭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刘某某给予谈话提醒。

案例22: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通过地方国有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

2022年3月至12月,抚州市东乡区财政局以退回资本公积名义从抚州市东乡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家区属国有企业调入融资资金3.4亿元统筹使用,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4亿元。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东乡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东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东乡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朱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抚州市东乡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3: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以公立医院等为主体贷款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2020年12月,依据梅河口市政府会议纪要,原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梅河医院)以补充运营资金名义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贷款,并转借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2.98亿元。其中,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国有资产1.59亿元,且产生的出售收益由梅河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市财政;其余资金也转至梅河口市财政局统筹使用。上述贷款实际还本付息均由财政承担,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梅河口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创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中心医院院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存量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向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偿还实训楼及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等20项存量隐性债务0.68亿元,并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中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68亿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给予谈话提醒;对包头市财政局副局长奇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包头市财政局债务科科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薛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5:海南省临高县要求代理银行垫款支付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

2022年11月至12月,临高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海南临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意见,要求以上银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8.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末,临高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8.4亿元。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临高县委副书记、县长唐某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对时任临高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庞某某、副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国库室主任罗某给予诫勉;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处以罚款45万元;对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行长郭某、分管副行长谢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县支行行长王某、分管副行长文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高支行行长郭某某给予警告。

案例26: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国有企业以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

2023年3月,依据永宁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永宁县财政局与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及《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权转让给该公司。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借款3.2亿元,期限20年,用于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权利质押合同》附件资料中包含出质权利债务人永宁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永宁县农村人饮及农业灌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预算资金的说明》,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将农业灌溉向干渠缴纳的水费及农村人饮和农业灌溉设备的更新及维修费用全额列入预算,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2亿元。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永宁县委书记朱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永宁县县长雒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永宁县常务副县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财政局局长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永宁县丰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宁县支行副行长(临时负责人)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3年11月)

案例27: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所属宜都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州恩施市、荆门市钟祥市等地政府,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宜昌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柳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黄梅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梅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指挥长屈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关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襄阳东津新区党工委书记、襄阳东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肖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对时任荆州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邓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8: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2018年至2021年6月末,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鉴于时任广西柳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广西柳州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韦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29: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依据西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西安世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中心展览馆等3个项目建设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贷款70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项目实际提款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6亿元。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副市长李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门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0: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且长期未清算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鄢陵县财政局违反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的规定,按照自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鄢陵县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12.84亿元;2020年3月至10月,鄢陵县财政局按照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鄢陵支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委托合作协议》、《鄢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要求建设银行鄢陵支行延期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7.3亿元。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工程款、购买土地指标款、业务经费、民生类项目等支出。截至2022年1月末,鄢陵县财政局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0.14亿元。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鄢陵县委书记、鄢陵县县长李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并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县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三级调研员张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鄢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时任鄢陵县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耿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31: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新增隐性债务

2021年1月,依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彭州市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濛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濛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地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工作,并承诺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截至2021年9月末,该公司累计筹集资金4.32亿元用于新城片区建设,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濛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覃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2: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获取的融资资金3.43亿元,偿还12笔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3.43亿元;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改贷款归垫资金以及自有资金12.05亿元,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12.05亿元。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钟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通报;对时任景德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景德镇市国资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考虑到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还款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决定支持鄠邑区、阎良区、周至县等区县有关项目建设。2020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与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4.6亿元,实际提款3.3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3.3亿元;2020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西安市阎良区兴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1.35亿元,实际提款7.26亿元,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7.26亿元;2020年9月至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周至县支行与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3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2亿元且全部提款,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2.2亿元。上述贷款均用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2.76亿元。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主管审查审批副行长、贷委会主任王某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区内相关支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7月至8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依据贷审会有关决定、当地政府及部门出具的授权有关公司筹措应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文件等资料,由芜湖黄山路支行向芜湖市竣安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赭山支行向芜湖生物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新时代支行向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无为市支行向无为市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0.8亿元,用于抗洪救灾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71亿元。原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问责。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处以罚款25万元;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支行、芜湖赭山支行、芜湖新时代支行、无为市支行等4家支行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三农金融部总经理朱某某给予警告;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某给予警告;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关于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2年7月)

案例35: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将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69.07亿元,按要求交由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延安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等建设,截至2018年5月底,形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36.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延安市人民政府、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责令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检负责人陈某某作书面检查;对时任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延安市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薛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批准相关部门与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18份(其中15份为事后补签),承诺安排财政补贴15.86亿元,并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应收账款16.18亿元,支持该公司发行“16牡城02债”1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副总经理丁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牡丹江市财政局局长金某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7: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7年11月,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2亿元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系列专项资管计划”(1-7号)产品以及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向其贷款的方式,共募集资金3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函、债权债务及收益权转让确认函,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时任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兼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路某给予诫勉谈话;对时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某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8: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7月,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押包含3宗作为绿地广场、市民文化广场使用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发行“16洪泽债”10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39: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原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7.8亿元购买平天湖公司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的运营服务,并出具文件承诺将购买服务资金按约定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当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协议约定的应收政府购买服务费7.8亿元为质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安徽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某给予降级处分;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注:2018年7月18日曾单独通报:安徽省依法问责个别地区以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问题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一)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经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以6.3亿元将其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资产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购买上述22条道路运营服务名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总价款7.8亿元。金达公司实际并无提供道路运营服务的相关资质,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2016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虚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应收购买服务费7.8亿元作为质押担保,向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并用于向平天湖公司购买上述22条道路资产。平天湖公司收到相关融资资金后,主要用于缴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闲置费、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支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实际替政府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二)依法依规整改情况

1.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017年9月,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除了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的《关于经开区金光大道等22条道路运营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协商撤销《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

2017年9月,金达公司协商交通银行池州分行签订了《关于撤销〈应收状况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的协议》,将金达公司提供的融资项目文件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予以撤销。

3.归还银行贷款。

截至目前,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5亿元贷款全部归还。

此外,池州市市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全市深刻汲取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摸排,并制定《池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摸底排查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整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问题。

(三)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鉴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能够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损失,安徽省、池州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分:

(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给予降级处分。

(二)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责成池州市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相关省级部门向全省通报;对在本起违法违规举债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程某,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安徽省反映,下一步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案例40: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1月,经沂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沂南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用债券项目,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按年支付相关债券项目资金,并与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城建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总价7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年12月,沂南城建公司发行“沂南县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孝心养老基金补贴等扶贫项目,造成新增隐性债务。山东省人民政府、沂南县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沂南城建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给予记过处分;对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注:2018年11月9日曾单独通报:山东省问责处理沂南县违法举债问题

经核查确认,2016年,沂南县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项目。

县人民政府与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相关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购资金包括项目投资成本、债券融资费用及建设回报,总金额7亿元,约定了10年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情况,拨付方式为财政资金拨付。2016年12月,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目前相关地区已进行了整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山东省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举债涉及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一是对负领导责任的沂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国有林场党委书记王某(牵头负责社会效应债券工作)给予通报。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具体组织实施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具体负责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工作)给予记过处分。四是责成沂南县人民政府向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41: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9月,乐平市人民政府要求原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现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储备土地注入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以上述地块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2016年11月,经乐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用房抵押,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乐平市古戏台公司经理徐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市长罗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乐平市市长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乐平市常务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42: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1月至12月,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贵州中黔金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0.55亿元。黔江区财政局报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为该笔融资提供了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造成新增隐性债务。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时任黔江区区长徐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黔江区常务副区长夏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七、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2022年5月18日)

案例43: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1月,在未征得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安庆市有关单位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与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已用于质押融资的原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变更,对其中的371.76亿元直接删除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2020年4月,安庆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其中3.5亿元用于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利息,约定该笔融资由政府承担,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安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某某批评教育;对时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华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调整职务;对时任同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沈某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4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8年3月,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根据浉河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采购药品为由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2.5亿元,用于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新院项目工程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浉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浉河区财政局局长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浉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陈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张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45: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10月,兴义市龙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兴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与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兴义市交通运输局4.6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于2018年2月以该债权为标的,向光大兴陇融资2.99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S105兴义至陇岸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兴义市市长袁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副市长熊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兴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46: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1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提议,并报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要求贵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市政维护类和还本付息类等支出。同年10月,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提议,并报经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和常务副市长李某某同意,市城投公司从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中安排1.7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部门工作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贵溪市委书记梅某批评教育,责令结合其他有关问题一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时任贵溪市市长周某某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鉴于时任贵溪市常务副市长李某某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留置,作并案处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项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贵溪市财政局局长兼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47: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2019年,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宁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集团)通过信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7.17亿元,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金沙路等灾后重建公益性项目支出。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1.24亿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债权融资计划、银行贷款方式募集资金中的1.8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2019年6-12月,城发集团子公司以非公开公司债券、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融资2.3亿元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以上两项实质为借新还旧,属于化债不实。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鉴于时任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乡市委书记周某,2020年12月已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为二级科员处分,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宁乡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某某责令作出检查;鉴于时任宁乡市常务副市长刘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其不再追责;对时任城发集团董事长姚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董事长曾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国资集团所属宁乡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责令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48: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8月,孟州市水利局根据孟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施孟州市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合同金额9.08亿元,约定到期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当月,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孟州市人民政府、孟州市财政局分别出具决议、批复、承诺书等文件,明确将9.08亿元资金列入孟州市中长期财政预算。2016年9月,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合同,贷款4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河南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时任孟州市委书记李某某由于其他违纪问题已于2017年5月被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给予撤职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卢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财经委主任尚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孟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党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财政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孟州市国投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共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委员闫某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49: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资金“往来”名义占用浙江湖州环太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太湖公司)、湖州新城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湖州聚源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5.95亿元,并以“拨款”、“补贴收入”等名义拨付给环太湖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造成新增隐性债务。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施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凌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汪某给予政务降级处分,免职处理;对时任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盛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案例50: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2017年7月,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与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签订S244#道路项目建设合同,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大部分建设支出,并启动建设施工。2019年1月,七里河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审批通过了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和合力公司的补充协议,承诺由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建设成本。截至2020年3月,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8300万元。2017年至2019年间,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在未安排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先后要求相关企业实施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跑冒滴漏修理、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维修等11个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截至2019年底,共形成工程欠款7200万元。以上两项共造成新增隐性债务1.55亿元。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七里河区委书记魏某某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对时任七里河区委副书记、区长、七里河园区管委会主任赵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副区长肖某,因同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局长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七里河区财政局副局长赵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八、河南省问责处理新郑市违法举债问题(2018年11月9日)

案例51: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与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经核查确认,2017年2月,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与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600万元,期限为1年。2017年3月,新郑市财政局再次与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990万元,期限为6个月。

目前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河南省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举债涉及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一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新郑市财政局局长貊某2017年6月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新郑市财政局现任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对新郑市审计局局长孙某(时任财政局分管国库的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三是对政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某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对新郑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李某、债务办主任郭某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九、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依法依规处理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9月14日)

案例52:交通银行池州分行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7月,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光大道等22条道路运营服务项目所对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收益权作质押,与交通银行池州分行签订金额5亿元、11年期的贷款合同,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要求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提供担保等行为。

银保监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对交通银行池州分行罚款40万元;二是对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行长李某、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翟某和分管公司业务的行长助理汪某等3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三是责令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与该业务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例53: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1月起,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成立的“方兴230号新城东苑三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兴70号淮安自来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兴136号盐城响水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盐城市响水县财政局出具承诺函,淮阴区人大常委会、响水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将信托融资纳入预算,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接受地方政府承诺函等行为。

银保监会对其采取处以罚款70万元的监管措施。

案例54: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1月起,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成立的“光大—鼎鑫Ⅱ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光大—优债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光大—先融宜良金汇财产权信托”(该信托为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中,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和金坛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扬中市政府出具了承诺函,云南省宜良县财政局出具了函件,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接受地方政府违法担保等行为。

银保监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光大兴陇信托暂停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信托计划三个月;二是责令光大兴陇信托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立即停止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的信托业务;三是责令光大兴陇信托对2014年9月后办理的此类违规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案例55: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5月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成立的“海安新农建应收账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6个信托计划中,南通市海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盐城市响水县财政局、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句容市财政局、保山市财政局分别出具了承诺函,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接受地方政府违法担保等行为。

银保监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暂停国民信托江苏省、云南省境内信政类业务三个月;二是责令国民信托严肃内部问责;三是要求国民信托全面排查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

案例56: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3月,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信托)成立的“祥泰三十五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玛瑙石二十九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分别出具了承诺函,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要求并接受地方政府违法担保等行为。

银保监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暂停陆家嘴信托信政类业务三个月;二是要求陆家嘴信托切实把握政策实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地方发展。

案例57: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2月和4月,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分别成立了“紫鑫5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紫鑫8号事务管理类财产权信托计划”,相关金融机构存在知悉相关债务由地方政府承担最终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根据委托人指令违规提供融资等行为。

银保监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对万向信托处以罚款20万元;二是责成万向信托全面排查存量业务,即查即改即问责,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万向信托落实整改;三是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辖内信托公司学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强调合规底线,要求各公司全面对照自查整改,更新完善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监管机构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案例58: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2016年2月起,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成立的“金马390号大航控股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马467号禄丰水务应收账款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金马491号景东县银生水务公司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中江信托违规要求地方政府和财政局出具承诺函以及当地人大决议作为项目担保措施,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和违规要求并接受地方政府违法担保行为。

银保监会对中江信托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中江信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案例59: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查处情况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安泰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10笔业务均成立于2016年,融资方分布在江苏海安、响水、阜宁、建湖等地,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违规利用应收账款业务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等行为。

银保监会约谈中泰信托,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暂停中泰信托政府性融资业务三个月;二是要求中泰信托对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三是要求中泰信托针对违规事实,严肃内部问责;四是要求中泰信托在今后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十、湖南省集中问责处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狠刹违规举债之风(2018年9月14日)

案例60:邵阳市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蒋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某(时任邵阳市副市长、财政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城投)党委书记、董事长龚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城投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许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邵阳城投副总经理廖某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邵阳城投融资部部长罗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案例61:湘阴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委书记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委副书记、县长李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湘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熊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湘阴县常务副县长林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岳阳市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许某(时任湘阴县副县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副县长余某(时任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副县长蒋某(时任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庞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许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党组书记、局长熊某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秦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名候选人刘某(时任湘阴县城建投主任、湖南洞庭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对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某(时任湘阴县城建投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湘阴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湘阴县水务局局长周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湘阴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某(时任湘阴县住建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湘阴县公资局金融与债务股股长戴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湘阴县交通局主任科员孙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对湘阴洋沙湖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湖南洞庭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62:长沙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情况

对时任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时任长沙县财政局局长刘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时任长沙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邓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时任长沙县财政局副局长陈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时任长沙县空港城管理委员会财务融资部部长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处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规范政府举债行为(2018年7月18日)

案例63: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丰润路、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交投公司),虚增来宾交投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来宾交投公司名下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来宾交投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12年,采购金额合计31.524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二)整改情况

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市长余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韦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工投集团)董事长韦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来宾工投集团副总经理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来宾交投公司董事长卓某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江某给予诫勉。

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来宾市国资委、财政局、来宾交投公司以及来宾工投集团向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案例64: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虚增灵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灵贺投资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限12年,采购金额合计23.5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二)整改情况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开除公职;对负直接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贺州灵贺公司董事长谢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常某给予诫勉。

(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黄某给予诫勉。

同时,贺州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贺州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贺州城投公司向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映,针对来宾市、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将进一步认真反思、深刻剖析、吸取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不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学习宣传,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问责,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十二、云南省问责处理部分市县通过信托产品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2018年7月18日)

案例65:保山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保山市政府同意,2016年6月,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设立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融资,计划融资5亿元。保山市财政局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保山市永昌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由保山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3.09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保山市财政局撤回了出具的承诺函。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终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副市长杜某(时任保山市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某给予撤职处分。

4.责令保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案例66:昆明市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宜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宜良县撤回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变更担保单位。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撤销了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将融资资金列入宜良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的决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某(时任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政协副主席许某(时任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郭某(时任宜良县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宜良县金汇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撤职处分。

5.责令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宜良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宜良县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案例67:楚雄州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禄丰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7月,禄丰水务投资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2亿元。禄丰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支出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时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2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禄丰县撤回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撤销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朱某(时任禄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政协副主席李某(时任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金融办主任丁某给予撤职处分。

4.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某给予撤职处分。

5.责令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禄丰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禄丰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案例68:普洱市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景东县四班子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9月,景东银生水务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1.8亿元。景东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按期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1.8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景东县撤回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普洱市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许某(时任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银生水务公司总经理周某给予撤职处分。

5.责令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景东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景东县人民政府向普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十三、宁波市依法问责个别地区以BT方式违法违规举债问题防范财政金融风险(2018年7月18日)

案例69: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

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鄞州区财政局继续每年与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城投)签订协议,约定回购鄞州城投委托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公租房。其中,2015年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金额2.02亿元;2016年签订5份《回购协议》,合计约定回购金额2.19亿元。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依法依规整改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整改情况。

2017年5月4日,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城投公司终止了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回购协议》。

(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宁波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财政局国资办副主任江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宁波市政府领导约谈鄞州区政府主要领导,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发生。

宁波市反映,下一步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吸取鄞州区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深刻教训,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及融资平台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严格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依法分别处理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和发债企业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2018年2月1日)

案例70: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发债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9月,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标注用途为商业用地的12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发行2015年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5高邮债”)10亿元,其中3宗地块为高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单位行政办公场所和市民广场。2015年12月,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标注用途为商住用地的8宗地块提供抵押担保,发行2016年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洪泽债”)10亿元,其中3宗地块为政府大楼前广场、市民文化广场和绿地广场。上述6宗地块均属于公益性资产,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也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关于“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的要求。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中已关注到了上述事项,但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分别向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向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偿债资金来源构成情况的意见,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情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规定,分别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真整改,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二)给予“15高邮债”审计报告、“16洪泽债”审计报告的4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要求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自身资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在整改期间限制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十五、四川省核实处理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2017年12月29日)

案例71:巴中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情况。

2014-2015年,为支持四川巴中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借款融资,巴中市政府同意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融资请示,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将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或在新城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安排财政资金偿还有关债务,2014年至2015年共涉及合同金额23.12亿元,其中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到位资金14.13亿元。

1.积极偿还资金。经审计监督和财政专员办督促,截至目前,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已按程序协商撤销了出具的融资承诺函,并由新城公司全额偿清相关违规融资债务。

2.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日常监督,严格限额管理、强化风险预警,结合实际出台了《巴中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巴中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巴中市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巴中市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给予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委员、新城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撤去巴中市金融办副主任职务);

2.给予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原副主任陈某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巴中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孙某党内警告,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张某行政记过,巴中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鲁某行政记大过,巴中市财政局预算科科员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对巴中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魏某诫勉谈话;

5.责成巴中市政府、市财政局分别向四川省政府、省财政厅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72:成都市新都区违法举债问题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举债问题整改情况。

2013-2015年,成都市新都区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区属国有公司以银行贷款、信托产品或发行私募债等形式融资,区财政局将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公司通过信托、私募债、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的资金划拨给街道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公司,用于征地拆迁和道路建设等支出,2013年至2015年共涉及金额23.22亿元,其中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继续划拨22亿元。

1.积极偿还资金。截至目前,在四川省政府督促下,新都区通过财政资金安排、借款人偿还等措施,已将违规融资全部整改完毕。

2.加强制度建设。停止执行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区属国有公司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区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新增严格控制风险、资金管理等内容,确保行政决策和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出台《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资金来源审查规定》以及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财务风险防控机制。

3.推动国企改革。加快现有国有公司重组整合和分类改革,使国资监管由管人、管钱、管物、管事转变为管资本,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1.给予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彭某行政降级处分;

2.给予新都区政府原常务副区长张某行政记过、新都区财政局原局长吴某党内警告、新都区财政局原副局长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新都区政府原副书记、原区长贺某诫勉谈话;

4.责成新都区政府、区财政局分别向成都市政府、市财政局作出深刻检查。

十六、江西省依法严肃处理个别地区置换债券资金管理问题防范存量政府债务风险(2017年12月29日)

案例73:江西省丰城市置换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置换债券资金、个人违法代持国有股份、私设账外账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

经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和延伸核查确认,江西省丰城市置换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使用置换债券资金、个人违法代持国有股份、私设账外账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

江西省高度重视,省政府负责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责成省级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置换债券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监管,举一反三,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同时要求宜春市政府、丰城市政府对涉及上述问题的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管委会)及丰源工业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理顺产权关系,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江西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级有关部门先后向全省各地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财经纪律,要求强化对财务、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监管,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丰城市存在的违规问题,江西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了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逐项整改落实。

(一)逐级约谈有关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丰城市政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宜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丰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成丰城市委、市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收缴违规资金。截至目前,江西省政府已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置换债券资金10861万元,并按程序扣减了丰城市2017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1亿元。

(三)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对直接负责人魏某予以立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丰源公司总经理职务以及高新园区管委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职务,调离高新园区管委会。二是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高新园区党工委书记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抓好相关问题整改。一是撤销了丰源公司5名自然人的虚假股东身份,将个人违法代持的国有股份全部调整为园区持股。二是撤销了丰城市高新园区借用下属7家公司的银行账户,违规私设的账外资金全部转入高新园区管委会。三是违规挪用的财政资金全部转回高新园区管委会账户,并注销了相应公司。四是违规挪用的置换债券资金以及转入账外账的债券资金全部上缴丰城市国库,由省财政扣缴。五是对高新园区财政拨款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江西省将严格按照中央政策规定,从此次核查反映的问题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和债券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一)进一步强化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明确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清理甄别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到期债务本金。债券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坚决杜绝将债券资金转入账外账、挪用置换债券资金等严重违规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全面开展财务大排查,特别是对承接政府工程多、财务管理薄弱的地方进行重点核查。着力完善招投标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涉及工程、采购的一律进行直接支付。

(三)进一步加强市县监督核查。强化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约谈,并视情节扣减其新增债券额度乃至暂停新增债券分配。同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对责任人严肃问责。

十七、江苏省严肃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7年12月22日)

案例74:2015-2016年,常州市金坛区,南通市通州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市淮阴区、洪泽县,盐城市响水县、阜宁县、建湖县,扬州市江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邮市,镇江市镇江新区、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泰州港核心港区,宿迁市泗阳县等8个设区市的15个县(市、区)共32个项目,涉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信托或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截至目前,上述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已经全部纠正。

江苏省政府根据经核实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事实、整改结果、造成影响、相关人员责任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57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其中:一是给予时任泗阳县副县长、城南新城党工委书记李某,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时任通州区财政局局长张某,时任淮阴区财政局局长万某,时任国宇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泗阳县财政局信息中心副主任骆某5人行政开除处分;二是给予时任淮安园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2人行政撤职处分;三是分别给予50人行政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处分。

下一步,江苏省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此次问责工作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一是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全面贯彻预算法要求,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二是扎实做好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组织全省各级政府开展各种形式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清理排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对清理整改走过场或事后被举报或检查出来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问责。三是稳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高度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锁定存量、严控增量,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和规范管理。

十八、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严肃财经纪律(2017年12月22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巡视要求,经财政部驻江苏省、宁波市、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向贵州省函告该省部分市县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并依法提出了处理建议。贵州省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举一反三,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并于近期向财政部反馈了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严肃问责处理相关人员

案例75:问责处理涉及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承诺行为的黔东南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

其中:一是给予镇远县副县长(原县财政局局长)夏某降级处分;二是给予镇远县县长茹某、原常务副县长袁某、原副县长吴某记过处分;三是对原县金融办副主任张某诫勉谈话;四是约谈县委书记刘某,作批评教育。

案例76:问责处理涉及违法举债担保的铜仁市碧江区有关责任人。

其中:一是对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作撤职处理;二是对原分管领导碧江区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某通报批评;三是约谈区财政局局长杨某。

案例77:给予遵义市汇川区、黔东南州凯里市、黔西南州兴义市等5名责任人行政处分。

其中,一是给予遵义市汇川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某,遵义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处处长、汇川区财政局局长胡某行政记过处分;二是给予黔东南州凯里市副市长李某,黔西南州兴义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主持工作)徐某,黔西南州兴义市财政局人秘股股长赵某警告处分。

(二)集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贵州省高度重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省政府对涉及的相关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财政局负责同志进行了集体约谈,责令相关市(县)政府严肃认真如实回复,不隐瞒、不应付、不敷衍、不回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如实客观地反映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举债,正确处理举债和发展的关系。

(三)进一步做好全省债务管理工作

贵州省将严格执行国家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坚决守住法纪红线,进一步严肃举债纪律,坚决纠正违法违规举债、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控新增债务,自觉做好债务管控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严肃财经纪律。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承诺行为,确保全省融资规范有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继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努力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十九、湖北省依法依规问责处理个别地区违法举债问题防范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2017年7月12日)

案例78: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举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有关要求,2017年5月财政部向湖北省反映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举债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

湖北省政府高度重视财政部反映的问题,立即责成黄石市政府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举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举债问题及整改情况

2015年8月,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由湖北省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违法向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亿元,年利率10.2%。2016年,该笔借款使用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进行了偿还。

2017年6月20日,黄石市政府召开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置换债券管理规定,立即收回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置换债券资金1.1亿元,由市政府用于置换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目前,黄石市财政局已收回该笔置换债券资金,正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安排使用。

(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湖北省政府反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黄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一)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孔某,动议并召集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决策违法举债事项,并签批同意财政部门违法举债,负有直接责任。目前孔某已因其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开发区财政局局长黄某、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王某,虽提出过异议但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决策,负有相应的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鲁某,对相关财经法规政策把关不严,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四)责成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黄石市政府书面检查,深刻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下一步,湖北省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举一反三,充分吸取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举债问题的深刻教训,督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融资平台公司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行为,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依法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守住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底线,不断提高政府债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河南省严肃处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切实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2017年6月30日)

案例79:驻马店市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

根据审计线索,经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有关要求,2017年1月财政部向河南省反映了驻马店市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

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财政部反映的问题,立即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赴驻马店市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了核实,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面彻底整改违法违规问题

2015年9月28日,驻马店市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承诺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及资金6.4亿元。市财政局据此向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出具了承诺函。2015年9月14日,驻马店市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将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1.78亿元信托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实际执行中,市财政局未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承诺函。

根据审计意见,2016年9月5日,市财政局向市公共资产管理公司下达了《关于对驻马店市公共资产管理公司项目建设融资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有关贷款本息不纳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9月14日,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前将6.4亿元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10月9日,市公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前将1.78亿元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二)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在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被审计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整改程序,整改及时到位,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失。为此,河南省根据驻马店市违法违规问题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1.省政府约谈驻马店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驻马店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驻马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翟某(副处级)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驻马店市财政局副局长康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负有其他相关责任的驻马店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魏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驻马店市出现的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2017年3月6日专门召开全省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管理,特别是要抓紧排查整改因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风险问题。按照省政府部署,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各级、各部门对照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问责的典型案例,逐条排查,逐项整改,全面纠正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下一步,河南省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切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十一、山东省政府严肃处理个别县市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着力防范财政金融风险(2017年4月19日)

案例80:济宁市邹城市(县级市)违法违规举债问题

根据审计线索,经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2017年1月财政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有关要求,向山东省反映了济宁市邹城市(县级市)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并提出了处理建议。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审计线索,山东省政府立即责成有关市县政府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收到财政部反映问题后,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和济宁市政府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济宁市政府成立专门调查组,对邹城市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违规举债整改情况

2015年2月,邹城市政府召开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总工会为发起人,以邹城市正方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正方实业”)为借款主体,向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发行信托产品违法违规举债。

根据审计意见,2016年5月,济宁市印发《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3号),要求坚决制止政府部门违法融资担保行为,对违规发售的信托理财产品,要按照能退则退的原则,及时退还干部职工。经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一步核查督促,截至2016年9月,邹城市总工会向干部职工退还了全部资金,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山东省邹城市在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被审计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整改程序,整改迅速,措施到位,及时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邹城市政协副主席姚某(时任总工会主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时任邹城市常务副市长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外,时任邹城市市长谢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正按规定程序核查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管理情况

2017年1月山东省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涉及违规举债、违规担保承诺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金融机构等方面抓紧进行整改。下一步,山东省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举债和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断提高政府债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二、重庆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债务风险依法处理个别区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2017年3月24日)

案例81:黔江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整改情况

1.关于黔江区财政局出具承诺融资0.55亿元问题。

经黔江区财政局与贵州中黔资产交易中心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协助协调函》,并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

2.关于黔江区教委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2亿元问题。

截至2016年12月,重庆鸿业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集团)已偿还该笔债务0.38亿元,剩余0.82亿元。经黔江区财政局与上海爱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

3.关于黔江区教委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1亿元问题。

经黔江区财政局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已撤回黔江区财政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解除了黔江区财政局的担保责任。鸿业集团已全部偿还该笔1亿元债务。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关于黔江区政府有关负责人。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黔江区政府区长徐某进行批评教育,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政协主席夏某(时任黔江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关于黔江区财政局有关负责人。

对违法违规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关于融资平台公司有关负责人。

对违法违规举债负有直接责任的鸿业集团董事长肖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违法违规举债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另外,负有相关责任的鸿业集团资金部部长曾某已被免职并开除党籍,司法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4.责成书面检查。

责成黔江区政府向重庆市政府书面检查,深刻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