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00000-2023-00004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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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23-11-16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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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文字解读丨《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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