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来的工程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

江西省全南县中寨乡纪委书记黄娟怎么也没有想到,手头立案查办的一起扶贫领域违纪案件,最终会演变为职务犯罪案件。同一起案件,为何前后定性反差如此之大?这要从上级纪委监委推行的案件提级审理说起。

去年以来,为确保案件质量,全南县纪委监委全面实行“乡案县协审”工作机制。审理发现,中寨乡纪委上报的黄泥水村村委会主任钟国庭套取扶贫项目资金案存在诸多疑点。

按照乡纪委的调查结论,钟国庭的问题仅仅是:串通承建方郭某,利用该村大坑口至大坑围道路硬化工程多头申报套取扶贫资金,挪作建设其他公共设施所用。但细心的案件审理人员发现,“套取资金用于村里其他项目建设”这一说法只在钟国庭的谈话笔录中一笔带过,缺乏相关证据支撑。

同时,由于村里对项目资金管理有失规范,套取的资金全部由钟国庭一人经手,其他村干部对此毫不知情。从银行调取的取款凭证表明,钟国庭曾多次使用郭某收取工程款的银行卡取钱。这不禁让审理人员产生怀疑:钟国庭与郭某之间是否存在“猫腻”,套取的资金有没有可能进了私人腰包?

该县纪委监委分析研判后,决定派出力量,与乡纪委审查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案件事实“复盘”。

没想到,取证工作却让调查人员犯了难。套取资金证据确凿、无可辩驳,但究竟是用于村集体事业,还是进了个人口袋,却毫无头绪。无论是钟国庭还是郭某都一口咬定,虽然该工程申报资金超出了本身造价,但郭某已将多拨的钱退给了村委会,钟国庭也早已将这笔钱用于村里的其他公用事业。

一时间,这笔资金的去向难以查明。正当一筹莫展之际,调查组从证据材料中捕获的一些小细节,让大家重燃希望。调查人员比对发现,郭某在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据、银行取款单及谈话笔录等材料上的签名不一致。此外,谈话笔录显示,郭某对所涉道路硬化工程的基本情况一无所知,不像全程参与了工程建设。

抓住这个“线头”,郭某成了案件的突破口,调查组决定再次找其谈话。

“你是否承建了黄泥水村大坑口至大坑围道路硬化工程?”调查组直奔主题。

“这个问题上次你们不是问过了吗,这个工程是我承建的。”郭某有点不高兴地回答道。

“既然这个工程是你做的,你是否记得道路的规格和工程款的数额?”调查组问道。

“工程是2016年做的,过了这么久,我记不得了。”郭某故作镇定。

“整个工程的所有事项是否都由你本人跟踪处理?”调查组紧追不放。

“当然,从招投标到验收结算,都是我一手操办的。”郭某肯定地说。

“那你看看这些材料上的名字是不是你本人签的?”调查组抛出工程施工合同及银行取款单等物证。

面对突如其来的证据材料,郭某猝不及防,调查人员抓住时机,向其讲明利害。最终,郭某道出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2015年下半年,钟国庭利用担任黄泥水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借郭某的名义和施工队承包了大坑口至大坑围道路硬化工程,实则自己一手操作、从中获利,并且抓住上级部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向扶贫、交通等部门多头申报骗取资金,只付给郭某基本的施工费用。在乡纪委找其核查时,为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钟国庭事先与郭某串供,炮制其“套取扶贫项目资金挪作建设其他集体公用设施”的假象,企图避重就轻,挨个纪律处分了事。没想到,“如意算盘”终究还是落了空。

2019年4月,全南县纪委监委对钟国庭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经查,钟国庭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扶贫工程款15万余元,涉嫌构成贪污罪。2019年4月28日,钟国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9年9月,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钟国庭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回顾钟国庭案的办理经过,黄娟不禁感慨:“这个案子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业务培训课,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保持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经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