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强占农田建虾池,被责令整改后,他的养虾生意却越做越大

发布日期:2021-05-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01案例

  2019年4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纪委监委收到埭头镇后温村村民的举报信:“我的农田被林某顺强挖建虾池,这件事我已经向镇国土资源所反映了,但是该所工作人员迟迟不来督促复耕农田。”

  经查,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埭头镇国土资源所包片干部潘某城和该所负责人柯某对林某顺非法占地问题失察失管,在查办非法用地行为过程中履职不力。2020年3月,柯某因对林某顺非法占地问题失察及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20年6月,潘某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2说纪

  “2016年就跟我们租地,我们不愿意就硬租强建,你看把我们的田都糟蹋成什么样了,到处都是盐斑,还怎么种庄稼?”

  “我们向上级反映几次了,但人家照样养虾,也不见上头有人下来督促整改。”

  ……

  调查组到埭头镇后温村六组走访调查时,不少村民谈到农田被强挖建虾池时都愤愤不平。

  经农田坐标定位及相关部门认定,举报信中所反映被侵占的农田约15亩,全部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且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限制建设区。

  掌握了基本情况后,调查组找到该村村干部和六组村民小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核实,事情的来龙去脉逐渐清晰。

  原来,2017年9月,林某顺不顾村民反对,擅自将该组70多户村民的约15亩农田改造成虾池。农田改造成虾池,得把田地挖深约一米,再引灌进海水,土地盐碱度变高,对基本农田将造成严重破坏。

  2018年12月,不满的村民向镇国土资源所投诉。同月,市国土资源局向林某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然而一段时间后村民惊讶地发现,土地不仅没有复耕,林某顺的养虾事业反而越做越大了。

  “非法占用农田建虾池,被责令整改后依旧我行我素,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问题?”调查组随即约谈了埭头镇国土资源所包片干部潘某城。

  “林某顺的虾池2017年就建成了,为何直到2018年12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后,你们才发现他的非法用地行为?”

  “林某顺的养殖池比较偏僻,我们对辖区内用地情况的巡查路线一般是沿着大路进行,所以一直没有发现。”潘某城推脱道。

  “那为什么在责令整改通知书下发后,还是没有督促整改到位?”

  “所里平时业务多,措施也有限,而且林某顺的场地位置太偏僻了,界限也比较模糊”,潘某城渐渐低下头,“责令整改期限到了以后,我其实去过林某顺的虾池,把他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汇报给领导后,我就没有再跟踪督促了……”

  2019年8月,在秀屿区纪委监委的督促下,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鉴定专家对林某顺涉嫌破坏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测和破坏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地块破坏程度较轻,未达构罪标准”。10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顺拆除非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59686元罚款。

  农田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潘某城和柯某身为国土资源所干部、负责人,未能主动担当作为,在查办非法用地行为过程中巡查制止、跟踪督促不力,工作失职失责,导致村民被非法侵占破坏的农田迟迟未能整改复耕到位,侵害了群众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党纪国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20年3月,柯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6月,潘某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秀屿区纪委监委严查快办,既处分了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在全区范围内形成强有力震慑,又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及时回应群众期待,增强了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