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豫财环20191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有关要求,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2号

 


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以各市、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筹措、预算安排等;

(二)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所提资金分配意见,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生态环境等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

第六条  生态环境等部门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二)指导并监督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

(三)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方式分配专项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省政府下达市县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量和市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两项因素进行分配,权重各占50%。在按因素分配基础上,根据各地财力状况进行调整,并对纳入京津冀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的市县适当倾斜。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巡视、审计、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突出的市县,相应扣减其分配资金,扣减资金用于奖励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有关单位和市县按要求申报项目,根据评审结果和预算规模分配资金。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在接到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二十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十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如煤炭削减、燃煤设施拆改、清洁取暖、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业企业绿色升级、城乡扬尘治理、包括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在内的机动车污染减排、秸秆综合利用、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

第十条  将扬尘治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运维服务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环境治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大气环境治理。

第十一条  补助企业的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以奖励市县的,缺口部分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在总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指导下级细化制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于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监管,建立健全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按季分别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