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豫财环201911

 

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2号

 



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以各市、县投入为主,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措、预算下达、使用情况监管以及对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督导项目实施及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式,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因素法分配,按照省政府下达各省辖市、县(市、区)的年度水污染治理任务和省、市、县已入库项目的年度总投资额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到市县。各因素所占权重,根据所承担任务量、入库项目数及投资额确定。纳入中央、省级库的项目,在分配专项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中央财政资金明确到项目的,按中央预算规模直接下达到项目。

省级项目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单位和市县按要求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入库。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一般是跨省辖市区域或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市县项目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入库原则、入库条件,市、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要求对本级项目审核入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项目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次年项目审核验收入库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把本级已入库项目基础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项目库管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为督促各地依法合使用资金,建立资金分配奖惩机制,对资金执行率低、项目进展缓慢的;审计、巡视、督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分配下年资金时按问题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并对问题突出的进行全省通报。扣减资金用于奖励预算支出进度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市、县(市、区)。

第八条  接到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后,省生态环境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资金按时下达

省级预算安排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市县。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尽快将专项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  年度执行中,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自评,在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开展专项资绩效评价,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完善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资监管,建立健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生态环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