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8 来源: 浏览次数:
财环20191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2号




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审核批复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配合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做好项目库的审核、收集、更新、申报工作;管理保存各项目申报材料;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式,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和已入库项目投资额等因素,切块下达市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主要包括: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包括重点行业企业和农用地调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任务;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任务等。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根据当年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和项目入库情况研究确定。对已入中央、省级库的项目,在分配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对中央财政资金明确到项目的,按中央预算规模下达到项目。

省级项目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有关单位和市县按要求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入库。入省级项目库项目一般是国家目标责任书要求的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治理项目。市县项目库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明确项目入库原则和条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级项目审核入库。省、市、县项目库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次年项目审核验收入库工作。市县环保部门把本级已入库项目基础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项目库管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为督促各地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建立资金分配奖惩机制,对资金执行率低、项目进展缓慢的;审计、巡视、督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分配下年资金时按问题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并对问题突出的进行全省通报。扣减资金用于奖励工作成效好的市县

第七条  接到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后,省生态环境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资金按时下达

省级预算安排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要求下达市县。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各市县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尽快将专项资金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源头防治;

(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四) 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保护修复及安全利用;

(五)关系我省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六)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治理;

(七)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聚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拟定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作为年度和周期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各地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要于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针对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自评报告,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公开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减排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生态环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辖市、省直管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