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财政局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
近年来,平顶山市财政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基本民生兜底保障职责,聚焦“提标、扩面、增效”,全力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
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从资金保障、分配下达、发放程序、监督管理、支付使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建立“369”工作机制,规定每月3日前民政部门将当月需发放的资金汇总审核提交,6日前财政部门复核后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9日前金融机构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并及时在财政“一卡通”系统进行反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动态调整标准,强化财力保障
严格落实上级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标准在每人每月420元的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月人均不低于440元;财政补助水平提高10元,达到月人均不低于220元,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同时,不断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补助资金绩效全流程评价,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2年以来,共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7亿元,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
加强监督检查,实时动态监测
建立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专项督查制度,2022年以来连续两年对全市12个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中虚报冒领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同时,每月10日前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到位、待遇发放不及时的县(市、区)发放工作提醒函、工作督办函、整改通知函,督促责任单位加快资金发放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并视具体情况约谈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