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当副职大材小用,他把工作变成了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1部分  案例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阳泉市委批准,阳泉市纪委监委对阳泉市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韩忠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漠视群众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长期无故脱岗;利用职务便利,在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复工复产,绿化工程承揽、拨付资金,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韩忠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其丧失理想信念,纪法底线失守,大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阳泉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请阳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韩忠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部分  说纪

今日说案: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期无故脱岗

2006年5月,因打击私挖滥采不力导致发生爆炸事故,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党委书记韩忠义被问责,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免去镇党委书记一职。待岗一年后,组织重新安排韩忠义担任盂县粮食局第一副局长。他非但不能正确对待、加倍珍惜,反而心生不满,认为“大镇党委书记回部门当副职就是大材小用”。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引导下,韩忠义不要分工,不参与局务,每天只在上午的时候在单位喝喝茶、看看报,下午几乎就不去上班,让自己的工作变成了“半日制”。

2016年8月当选盂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韩忠义感到前途无望,心想过两年就退休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更加不把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放在眼里,倚老卖老、无视规章制度,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从2016年8月到2020年4月接受审查调查,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近4年的时间里,韩忠义经常无故旷工、脱岗,且一直保持“半日制”工作状态,态度消极懈怠。办案人员向县人大有关工作人员了解到,几年间韩忠义下午基本不来办公室,单位有事情,下属只能通过电话向其请示,有时甚至找不到人,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韩忠义上班长期处于“半日制”状态,严重违反上述规定。

工作“半日制”、职责不履行看似不起眼,实则是管理松懈、作风飘浮、纪律意识淡薄的“大事”。如何加强对被问责、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工作出现懈怠的干部的管理?年龄偏大、临近退休的干部出现“上班混日子”等思想后,如何让他们履职尽责?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对待,既要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切实防止出现无故脱岗、工作懒怠、纪律涣散等问题,又要注重关心关爱,加强教育引导,督促这些党员干部牢记党员身份,时刻履职尽责。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查工作“半日制”、在岗不干事等行为。

3部分  曝光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云亭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刘广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裁岳胜利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原司长卢贵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原司长卢贵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卢贵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录用方面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无偿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家政服务,违规由他人代持公司股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民营企业主谋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或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卢贵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背弃初心使命,“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其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农业农村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卢贵敏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卢贵敏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南京江宁区纪委监委对秦淮河河堤违建涉事9人予以处理

近日,江宁区对秦淮河杨家圩段河堤背水面违规建筑问题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防汛安全工作要求,对相关违规建筑实施了拆除。江宁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给予违规建筑建设主体江宁区城建集团党委通报问责;给予区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许世新党内警告处分,经组织研究免去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职务;给予区城建集团总经理乔红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区城建集团副总经理郭霖华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行业监管主体江宁区水务局局长芮雪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区水务局四级调研员赵志勇予以诫勉,给予区堤防水库管理所所长丁健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对“河长制”责任主体东山街道党工委书记许守江(秦淮河干流该河段街级河长)予以诫勉,给予东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街道河长办主任潘家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东山街道骆村社区党委书记刘宁(秦淮河干流该河段社区级河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